从“执行”到“执刑”:让拒执行为无处遁形
2026-01-13 16:33:28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姜红玉 | 作者:周围 唐碧雯 | 点击量:9536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周围 唐碧雯)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和法治秩序的挑衅。近日,大祥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案件,传递出“司法权威不容挑战,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的信号,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

案情简介

罗某、陶某诉吴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因吴某等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罗某、陶某向大祥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吴某等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但吴某未依法报告其财产情况。为逃避执行,吴某使用本人及男友微信账户,隐藏、转移其出租收益等财产10万余元。2025年4月,吴某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拘留十五日。拘留期满后,吴某仍未报告财产情况。大祥区法院依法将吴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法院判决

本案由大祥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大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对被告人吴某判处有期徒刑。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是“一纸空文”,而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文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如实报告财产,自觉履行义务。少数被执行人心存侥幸,采取各种手段隐匿、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殊不知其每一个“小动作”都会成为定罪量刑的证据。

“法立,有犯而必施。”大祥区法院将始终保持对拒执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打通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让“老赖”无处遁形。同时,加强对执行不能案件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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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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